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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2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吴小武与安庆市环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武,安庆市环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2执161号申请人:吴小武,男,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安庆市环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环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北路6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小武与被执行人安庆市环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庆市环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环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050(含执行费50元),或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千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