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5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颜彩红与广州大旺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彩红,广州大旺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55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颜彩红,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委托代理人江银保,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大旺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郑文琦。委托代理人陈婉丽,广东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颜彩红与上诉人广州大旺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大旺深圳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9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颜彩红上诉请求:一、请求大旺深圳分公司支付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工资差额20000元;二、请求大旺深圳分公司支付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7日期间工资2184元;三、请求大旺深圳分公司支付2014年3月8日至2016年3月7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90851(9500÷21.75×2×104×1)元;四、请求大旺深圳分公司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7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310(9500÷21.75×3×1)元;五、请求大旺深圳分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59420(13285×1×12)元;以上一至五项金额合计¥273765元。上诉人大旺深圳分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判令大旺深圳分公司无需补偿支付颜彩红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工资14330元;二、请求判令大旺深圳分公司无须支付给颜彩红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89724元;三、请求判令无需补偿支付2016年3月1日至7日期间工资996元;四、请求判令颜彩红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颜彩红和大旺深圳分公司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依法属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双方的合法权利都应依法得到保护和约束。颜彩红享受产假期间,大旺深圳分公司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仅按固定薪资7000元的标准发放颜彩红2015年6月1日至11月20日病假、产假期间工资,存在未足额支付情形,故大旺深圳分公司应予以补足。在产假结束后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大旺深圳分公司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擅自调整颜彩红工作岗位,导致颜彩红收入减少,亦应予以补足。原审对此计算正确,处理妥当,本院予以维持。大旺深圳分公司未足额支付颜彩红工资,故颜彩红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大旺深圳分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对此计算正确,处理妥当,本院予以维持。鉴于大旺深圳分公司己偿付2016年3月1日至7日期间的工资723.14元,大旺深圳分公司还应支付余额为996元。原审对此计算正确,处理妥当,本院予以维持。2016年度工作期间,经计算颜彩红可享有年休假1天为688元,大旺深圳分公司亦应予以支付。原审对此计算正确,处理妥当,本院予以维持。鉴于大旺深圳分公司的考勤系不定时工作制,故颜彩红加班工资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大旺深圳分公司、颜彩红的上诉主张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大旺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安 明审判员 蔡 雪 燕审判员 邢 蓓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慎杰(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