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4执890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113号。代表人唐慧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许少华。被执行人王春霞。被执行人王洪起。被执行人刘培玉。被执行人高连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与被执行人许少华、王春霞、王洪起、刘培玉、高连光(2015)坊商初字第86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涉案案款110769.94元及利息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经本庭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坊商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张锋远
审判员 郭 亮
审判员 范其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