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执2477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盛某与盛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某,盛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4执2477之二号申请执行人:盛某。监护人:吴香玲,女,1982年6月25日出生,住合肥市政务区。被执行人:盛祥,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住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人民法院(2014)蜀民一初字第0080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抚养费465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30元,共计4703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盛祥所有的价值4703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审判员 许明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人杰附:本裁定书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