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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89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武汉恒运通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区江南实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恒运通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区江南实业有限公司,武汉江南铁依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乐邦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89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武汉恒运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工业园书城路18号。法定代表人张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江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核心工业园区何家湖北街1号。法定代表人潘启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江南铁依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何家湖村(107国道路东)。法定代表人潘启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乐邦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何家湖(江南实业公司内)。法定代表人潘启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武汉恒运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江南实业有限公司、武汉江南铁依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乐邦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2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6月2日权利人武汉恒运通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江南实业有限公司、武汉江南铁依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乐邦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江南实业有限公司、武汉江南铁依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乐邦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运输费1860000元及利息80000元,负担受理费15999.5元、执行费225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执行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江南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南铁依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120万元后,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江南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南铁依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乐邦冶金材料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名下无房产和车辆,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8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斌审判员 闵运桥审判员 陶宗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游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