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3执异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案外人李虎提出执行人宋文志、韩宇、马刚与依安黑地房子马铃薯专业合作社、周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文志,韩宇,马刚,依安黑地房子马铃薯专业合作社,周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3执异12号案外人李虎,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申请执行人宋文志,男,1959年4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申请执行人韩宇,男,1989年8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依安县。申请执行人马刚,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依安县。上述三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孙剑斌,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依安黑地房子马铃薯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安县上游乡西兴堡村二屯。法定代表人周克伟,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周克伟,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依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文志、韩宇、马刚与依安黑地房子马铃薯专业合作社、周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虎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案外人李虎在10月21日本案听证过程中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李虎承认法院查封黑龙江北大荒马铃薯产业有限公司九三分公司李虎名下的马铃薯原料款82万元的所有权应归依安黑地房子马铃薯专业合作社和周克伟所有,其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和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李虎撤诉。审判长 朱洪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