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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民初68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霸州市东段乡大江冷库与天津市大桥道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霸州市东段乡大江冷库,天津市大桥道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6808号原告霸州市东段乡大江冷库,经营场所霸州市东段村。经营者田学江,经理。被告天津市大桥道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旺港南路7号。法定代表人李家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霸州市东段乡大江冷库与被告天津市大桥道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霸州市东段乡大江冷库撤回对被告天津市大桥道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霸州市东段乡大江冷库负担。审判员  冯文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金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