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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杨刚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刚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执44号被执行人杨刚刚,男,汉族,生于1987年3月25日,小学文化,甘肃徽县人,农民,户籍地徽县。2016年7月5日,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本院以(2016)甘12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杨刚刚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000元、罚金5000元。现在天水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杨刚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财产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刚刚在(2016)甘12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生效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现杨刚刚在监狱服刑,执行期限内,被执行人杨刚刚没有能力执行罚金。依法,判处没收杨刚刚个人财产40000元的刑罚,应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杨刚刚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随时追缴;判处杨刚刚罚金5000元的刑罚,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杨刚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追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甘12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没收杨刚刚个人财产40000元的执行。二、终结(2016)甘12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杨刚刚罚金5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龙羽审判员  安武民审判员  赵格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