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辖终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郑巍、梁淇茳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巍,梁淇茳,张然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辖终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巍,男,1979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淇茳,男,1973年8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原审被告:张然薇,女,1988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上诉人郑巍因与被上诉人梁淇茳、原审被告张然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2民初963号民事裁定,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张然薇的住所地在河南省××文峰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郑巍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芳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