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行终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炳刚与四会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金融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会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黄炳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12行终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会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汇源路*号之九。组织机构代码:45652364-3。法定代表人张文道,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冯俊东,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马晓阳,广东志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炳刚,男,194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会市。上诉人四会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黄炳刚社会保险待遇核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15)肇四法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会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其拟对黄炳刚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会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会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启智代理审判员 陈卓杰代理审判员 叶志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钟 蔚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