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4民初24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叶兰兰、叶关土等与钟荣彬、涂振林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兰兰,叶关土,何某,钟荣彬,涂振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公司,马保山,禹州市恒顺达运输有限公司,荆州市德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江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4民初2450号原告:叶兰兰,女,195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阳县。原告:叶关土,男,194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阳县。原告:何某。法定代理人:何根会,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遂昌县。被告:钟荣彬,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畲族,农民,住遂昌县。被告:涂振林,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遂昌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保遂昌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妙高镇北街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148663134X。负责人:徐成兵,任经理。被告:马保山,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被告:禹州市恒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顺达运输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夏都办阳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1397416222A。法定代表人:董学华,任执行董事。被告:荆州市德金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金物流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江津东路与燎原路交叉口2-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MA4889EQ1X。法定代表人:朱金德,任执行董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保许昌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议台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874278070D。负责人:赵国志,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江汉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江汉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园林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788198584P。负责人:郑宇庭,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叶兰兰、叶关土、何某与被告钟荣彬、涂振林、马保山、中保遂昌公司、恒顺达运输公司、德金物流公司、中保许昌公司、中保江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后,在审理中查明,被告住所地及事故发生地均不在松阳县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米超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朱伟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