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执13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徐闻华、朱彩英与施永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闻华,朱彩英,施永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1349号申请执行人徐闻华。申请执行人朱彩英。被执行人施永兵。申请执行人徐闻华、朱彩英与被执行人施永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启久民初字第004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施永兵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徐闻华、朱彩英借款290000元及以29000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受理费6250元。因被执行人施永兵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徐闻华、朱彩英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9625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施永兵长期外出,去向不明。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商住房、车辆登记记录。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民事通知书,限期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向本院申请听证,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线索亦未申请听证。目前尚未执行到位296250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民事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启久民初字第00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凭原执行依据和本终结执行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袁 亮执行员 秦晶晶执行员 王同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群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