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执民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丽水市恒顺化工有限公司与温州拓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丽水市恒顺化工有限公司,温州拓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514号申请执行人丽水市恒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水阁开发326号,组织机构代码:66172174-5。法定代表人杨敏华。被执行人温州拓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大河镇建丰村,组织机构代码:14533794-X。法定代表人章庆乐。申请执行人丽水市恒顺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拓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各大银行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在浙江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查询有车辆登记信息,(温州拓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浙C×××××号、浙C×××××号汽车已由我院查封,查封期限至2017年3月1日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但未扣押到位。在浙江省工商局查询不到相关信息。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档案馆有房产登记信息(温州拓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天河镇建丰村的房产已由我院轮候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7年3月1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限制出境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截止2016年06月25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人民币2133256.8元。本院认为,因查封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变现,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尚未执行标的人民币2133256.8元,权利人丽水市恒顺化工有限公司能举证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或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莲执民字第5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宋云生执 行 员 蓝天辰执 行 员 陈 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傅陈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