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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3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黄某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常某某,魏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某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123刑初118号公诉机关某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生于19XX年XX月X日,汉族,甘肃省某某县人,大专文化,原任某某县某某国土资源中心所所长,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社。因涉嫌犯贪污罪由某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4月19日被某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30日逮捕。现押于某某县看守所。辩护人赵某某,甘肃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高中文化,某某省某某市人,原任中铁某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兰渝铁路项目经理部三分部工程技术部地亩员,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因涉嫌犯贪污罪由某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5月15日被某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8日逮捕。现押于某某县看守所。辩护人司某某,甘肃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常某某,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高中文化,甘肃省某某县人,原任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党支部书记,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社。因涉嫌犯贪污罪由某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4月15日被某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30日逮捕,6月26日取保候审。辩护人杨某某,甘肃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魏某某,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某某县人,原任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村主任,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社。因涉嫌犯贪污罪由某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4月15日被某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30日逮捕,6月26日取保候审。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渭检刑诉(201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王某、常某某、魏某某犯贪污罪,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某某、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司某某、被告人常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某某、被告人魏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某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2009年,兰渝铁路项目在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征地过程中,黄某某与某某镇驻村领导金某某、村党支部书记常某某、村文书魏某某共同商议,在常某某名下虚造永久性征地面积1.51亩,骗取补偿款25413.3元。2009年11月,黄某某将该款中的25413元从常某某名下存折支取后,与金某某、常某某、魏某某四人私分,其中黄某某、金某某、魏某某各得6350元,常某某得6363元。2、2009年,兰渝铁路项目在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征地过程中,黄某某在某某村某某川社村民王某某名下虚造土地面积0.429亩、0.435亩,分别骗取补偿款7220.07元、7321.05元,共计14541.12元,据为已有。3、2009年,兰渝铁路项目在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征地过程中,黄某某在某某村村民祁某名下虚造耕地面积2.698亩,骗取补偿款45407.34元,据为已有。4、2009年,兰渝铁路项目在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征地过程中,黄某某、金某某与该村村支书董某某、村主任杨某某共同商议,在杨某某名下虚造土地面积1.15亩,骗取补偿款19421.82元。该款发放后,黄某某、金某某各得3500元,董某某、杨某某各得6000元。5、2009年,兰渝铁路项目在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征地过程中,黄某某与村文书祁某商议,在祁某名下虚造耕地面积0.63亩、1.009亩,骗取补偿款共计27584.37元。该款与祁某实际被征用耕地的补偿款一并打入其名下邮储银行的存折。祁某从某某国土所领取该存折后,又将该存折交由黄某某,让黄某某从该存折中取出在其名下骗取的27584.37元补偿款。黄某某支取该款后,将22584.37元据为已有,其余5000元交给祁某,让其分别给某某乡政府工作人员李某某、年某某、田某某、张某某和国土所人员白某某、张某某、张某某、黄某某以及该村村干部任侠及本人各500元。祁某将其中2500元分给任侠、白某某、张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后,其余2500元据为已有。6、2009年,兰渝铁路项目在某某镇某某村征地过程中,黄某某与时任某某村文书陈某某商议,在陈某某名下虚造耕地面积1.552亩,骗取补偿款26120.16元,虚造树木骗取补偿款5640元。事后,黄某某得26120.16元,陈某某得5640元。7、2009年,兰渝铁路项目在某某镇某某村征地过程中,村干部张某某、王某某、颉某某与黄某某商议,在王某某名下虚造耕地面积0.646亩,骗取补偿款10872.18元。该款在发放时,黄某某未将存折交付王某某,而是将该款以现金的方式给王某某9000余元。王某某拿到9000余元后,与张某某、颉某某私分,各得款3000元。黄某某得款1000元。8、2009年,兰渝铁路项目在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征地过程中,黄某某、金某某、铁路项目征地负责人王某、某某村退休干部王某某商议,在王某某儿子王某某名下以荒坡地顶替耕地的方式,虚造征用面积3.98亩,骗取补偿款66983.4元。该款发放后,黄某某、王某各得17500元,金某某得18587元,王某某得13400元。9、2009年,兰渝铁路项目在某某镇某某村征地过程中,时任某某乡乡长的李某某向黄某某打招呼,让黄某某将其远在新疆的堂姐夫陈某的地征下,并让黄某某虚增些面积,补偿款各半。黄某某按照李某某的要求,在李某某名下虚造耕地面积2.201亩,骗取耕地补偿款37042.83元。事后,李某某分给黄某某17000元。10、2011年年初,兰渝铁路项目在某某镇某某村、某某村征占用林地的过程中,王某作为用地单位代表参与兰渝铁路项目在某某村、某某村的林地征用工作。在此期间,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预先获知兰渝铁路项目将对某某村、某某村被征占用的集体林地进行补偿,在两村村委均不知情的情况下,王某有意向村干部谎称,林业局要发一笔钱,如果想要留作村上用,还需跑关系,如果跑成就要从中分得一些,两村村干部均答应了王某的要求。2011年4月,县林业局与两村分别签订造林《保证书》后,将该林地补偿款分别造册发放,王某从某某村村支书董某某、村主任杨某某处分得40000元后,为了掩盖向某某村骗取林地补偿款的事实,给知悉此事的某某村村民王永成10000元。从某某村村主任魏某某、村文书张某某处分得30000元。王某将所得60000元挥霍。11、2011年,兰渝铁路项目在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征地过程中,某某县林业局在某某村村主任魏某某名下发放该村集体林地补偿款194126.4元。某某村在领取该款后未按“村财乡管”的要求交由某某镇财政所统一管理,而是在该款的使用过程中,常某某、魏某某、张某某通过虚列、虚报开支的方式将30000元私分,常某某、魏某某、张某某各得10000元。综上,被告人黄某某共同贪污数额279026.52元,个人得154502.99元,因黄某某辩称54071.45元用于公事,应与减除,故黄某某实际参与共同贪污224955.07元,个人得赃款100431.54元;被告人王某参与共同贪污136983.4元,个人得赃款87500元;被告人常某某参与共同贪污55413.3元,个人得赃款16363元;被告人魏某某参与共同贪污55413.3元,个人得赃款16350元。在侦查阶段,被告人黄某某退回赃款187366.5元、王某退回赃款77500元、常某某退回赃款16363元、魏某某退回赃款163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王某、常某某、魏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应当减轻处罚;魏某某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辩称,其在祁某、祁某名下虚报耕地面积的事实存在,但起诉书对该两笔指控数额过高,对其他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赵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在祁某名下套取耕地补偿款数额以推断得出,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在王祁某名下以荒地顶替耕地的方式套取补偿款,现应以荒地的赔偿标准计算数额;起诉书指控的个人贪污数额应减去分别给祁某的5000元和陈某某的10000元。被告人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希望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司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某从村上收取的60000元行为系受贿罪,起诉书指控贪污罪不准确;被告人参与在王祁某名下虚报耕地套取补偿款的贪污犯罪因超过追诉时效,应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人杨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常某某具有自首和立功表现,具有悔罪表现,积极交纳赃款,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被告人魏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2009年任某某县某某国土资源中心所所长,兰渝铁路项目在某某征地时,其代表国土部门负责某某乡的某某村、某某村,某某镇的某某村、某某口村、某某村的土地征收、征用工作,对确认征用的土地面积,由某某国土所汇总、造册后报县土地局审核,补偿款由某某国土所负责发放给农户。被告人王某2009年被中铁某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聘任为兰渝铁路项目经理部三分部工程技术部地亩员职务,其职责是负责项目部的征地拆迁工作,其作为使用林地单位进行签字、提供林地补偿款发放所需手续。被告人常某某2010被选举为某某村党支部书记,魏某某为某某村村委会主任。被告人黄某某、王某、常某某、魏某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他人名下虚报耕地面积套取国家征地项目款;王某以跑关系为由,从某某村、某某口村索要林业局给村上的林地补偿款;被告人常某某、魏某某私分林地补偿款,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具体如下:1、2009年,兰渝铁路项目在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征地过程中,黄某某与某某镇驻村领导金某某、村党支部书记常某某、村文书魏某某共同商议,在常某某名下虚造永久性征地面积1.51亩,骗取补偿款25413.3元。2009年11月,黄某某将该款中的25413元从常某某名下存折支取后,与金某某、常某某、魏某某四人私分,其中黄某某、金某某、魏某某各得6350元,常某某得6363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提供9600元虚假票据与金某某、常某某、魏某某商量掩盖私分该款。2、2009年,兰渝铁路项目在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征地过程中,黄某某在某某村某某川社村民王某某名下虚造土地面积0.429亩、0.435亩,骗取补偿款14541.12元,据为已有。3、2009年,兰渝铁路项目在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征地过程中,黄某某在某某村村民祁某名下虚造耕地面积2.698亩,骗取补偿款45407.34元,据为已有。4、2009年,兰渝铁路项目在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征地过程中,黄某某、金某某与该村村支书董某某、村主任杨某某商议,在杨某某名下虚造土地面积1.15亩,骗取补偿款19421.82元。该款发放时,黄某某分得3500元。5、2009年,兰渝铁路项目在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征地过程中,黄某某与村文书祁某商议,在祁某名下虚造耕地面积0.63亩、1.009亩,套取补偿款共计27584.37元。该款与祁某实际被征用的耕地补偿款一并打入其名下邮储银行的存折。祁某从某某国土所领取该存折后,将该存折交给黄某某,黄某某全部将该款取出后,将22584.37元据为已有,其余5000元交给祁某,让其分别给某某乡政府工作人员李某某、年某某、田某某、张某某和国土所人员白某某、张某某、张某某、黄某某以及该村村干部任侠、祁某等十人。祁某将其中2500元分给任某、白某某、张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后,将剩余2500元据为已有。黄某某实际分得赃款23084.37元。6、2009年,兰渝铁路项目在某某镇某某村征地过程中,黄某某与时任某某村文书陈某某商议,在陈某某名下虚遣耕地面积1.552亩,骗取补偿款26120.16元,虚造树木骗取补偿款5640元。事后,黄某某得26120.16元,陈某某得5640元。7.2009年,兰渝铁路项目在某某镇某某村征地过程中,村干部张某某、王某某、颉某某与黄某某商议,在王某某名下虚造耕地面积0.646亩,骗取补偿款10872.18元。该款在发放时,黄某某未将存折交付王某某,而给王某某现金9000余元。王某某拿到9000余元后,与张某某、颉某某私分,各得款3000元。黄某某得款1000元。8、2009年,兰渝铁路项目在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征地过程中,黄某某、金某某、铁路项目征地负责人王某、某某村退休干部王某某商议,在王某某儿子王某某名下以荒坡地顶替耕地的方式,虚造征用面积3.98亩,骗取补偿款66983.4元,被告人黄某某、王某各分得17500元。9、2009年,兰渝铁路项目在某某镇某某村征地过程中,时任某某乡乡长的李某某向黄某某打招呼,让黄某某将其远在新疆的堂姐夫陈某的地征下,并让黄某某虚增些面积,商议补偿款各半。黄某某按照李某某的要求,在李某某名下虚造耕地面积2.201亩,骗取耕地补偿款37042.83元。事后,李某某分给黄某某17000元。10、2011年年初,兰渝铁路项目在某某镇某某村、某某村征占用林地的过程中,王某作为用地单位代表参与兰渝铁路项目在某某村、某某村的林地征用工作。在此期间,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预先获知兰渝铁路项目将对某某村、某某村被征占用的集体林地进行补偿,在两村村委均不知情的情况下,王某有意向村干部谎称,林业局要发一笔钱,如果想要留作村上用,还需跑关系,如果跑成就要从中分得一些,两村村干部均答应了王某的要求。2011年4月,县林业局与两村分别签订造林《保证书》后,将该林地补偿款分别造册发放,王某从某某村村支书董某某、村主任杨某某处分得40000元后,为了掩盖向某某村分取林地补偿款的事实,给知悉此事的某某村村民王永成“封口费”10000元。从某某村村主任魏某某、村文书张某某处分得30000元。王某将赃款60000元挥霍。11、2011年,兰渝铁路项目在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征地过程中,某某县林业局在某某村村主任魏某某名下发放该村集体林地补偿款194126.4元。某某村在领取该款后未按“村财乡管”的要求交由某某镇财政所统一管理,而是在该款的使用过程中,常某某、魏某某、张某某通过虚列、虚报开支的方式,套取30000元后私分,常某某、魏某某、张某某各得10000元。后被告人常某某、魏某某、张某某为了掩盖私分该30000元及给王某分赃30000元,用虚假的票据进行冲账。以上,被告人黄某某参与共同贪污279026.52元,个人得154502.99元,因54071.45元用于公事,应与减除,故被告人黄某某实际参与共同贪污224955.07元,个人得赃款100431.54元;被告人王某参与共同贪污136983.4元,个人得赃款87500元;被告人常某某参与共同贪污55413.3元,个人得赃款16363元;被告人魏某某参与共同贪污55413.3元,个人得赃款16350元。侦查阶段,黄某某退回赃款187366.5元、王某退回赃款77500元、常某某退回赃款16363元、魏某某退回赃款16350元。被告人常某某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应当减轻处罚;魏某某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述事实,有经过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召开全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开展集中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某某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的情况说明,证实了案件来源。2、干部履历表、户籍证明、任职文件、聘任合同等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王某、常某某、魏某某的职务、年龄等情况。3、被告人供述证实,(1)、黄某某供述,在祁某名下虚造1.1亩左右,补偿金额18000元,他取出后拿了10000元,8000元给了祁某。在祁某名下虚造1.639亩,补偿金额27584.37元,该款他取出后给祁某10000元,自己拿了17000元。在陈某某名下虚造了1.552亩耕地,套取补偿款26120.16元,他拿存折取出现金后给陈某某10000元,剩余的16000余元自己使用了。在任侠名下造了1.831亩的补偿款是30815.73元、0.4亩的补偿款是6732元、1.552亩的补偿款是26120.16元,合计63667.89元。这笔钱打在任侠的存折上,后他将该款分两次取出后存入祁某名下的存折上,将存折交给了祁某。自己骗取补偿款的事未向国土局汇报过,所得赃款由自己保管未入账,所得赃款自己用了大约4万元,国土所用了大概4万元。检察院调查时,用虚造支出票据掩盖贪污私分25413元补偿款的事实。他于2010年从祁某处借的50000元是他从征用祁某的3.982亩的征地款中取的。他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无异议。2、被告人王某、常某某、魏某某供述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对其犯罪供认不讳。4、证人证言:(1)金某某证言,2009年,在某某征地时,常某某让黄某某虚造些征地多领补偿款,他同意了,虚造面积他记不清了,补偿款是20000多元。农历10月份,黄某某将20000多元拿出,他和常某某、黄某某、魏某某四人平分了。检察院调查时,他和黄某某、常某某、魏某某用虚假票据掩盖私分该款的事实。2009年,兰渝铁路在某某村征地过程中,黄某某说在杨某某名下编造1亩左右的耕地。年底的一天,董某某给他和黄某某每人3500元,这钱是杨某某名下套取的补偿款。2009年,兰渝铁路在某某某某征地的过程中,黄某某、王某某和他商量后在王某某儿子王某某名下编造了一块地,补偿款60000余元。年底的一天,黄某某、王某、王某某和他到某某县城取款,这次是王某某取的钱,当时银行没有现金了,只取了30000元,他和黄某某、王某每人拿了10000元,王某某将存折给了他。他一个人去取了23500元,给王某和黄某某每人7500元,他拿了8500元。给王某某在存折上留了13400元,并把存折交给了王某某。(2)王祁某证言,在他父亲王某某名下征用0.429亩、0.435亩,分别补偿7220.07元和7321.05元的事他不知道。(3)、祁某证言,2009年,兰渝铁路征用他家耕地面积10.582亩,这些钱他全部领到了。他再没领到任何土地补偿款。黄某某向他借过50000元,是他从某某信用社取了10万元的补偿款后给黄某某的。(4)、董某某证言,2009年4月,兰渝铁路在某某村征地时,他和村主任杨某某找黄某某让虚造些耕地补偿款。后半年补偿款下来了,他和金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在某某县城将补偿款全部取出,他记得是18000元,黄某某和金某某各得3500元,他和杨某某每人5500元。2010年4月的一天,王某拿走杨某某的身份证,过了一段时间,王某打电话说村上的林地补偿款下来了,叫他到镇上来,到镇上后县林业局的给了一个243000余元的存折,存折由杨某某保管。过了几天王某到他家说240000余元是他办的,要40000元的跑路钱。后他和杨某某取了40000元,王某请他们吃饭时,他让杨某某将40000元给了王某。他给杨某某打了40000元的条子,该笔款用少支出多打票据的方法把账冲平了。(5)杨某某证言,兰渝铁路在某某村征地时,他和董某某、黄某某、金某某商量在他名下造一部分耕地补偿款,他在黄某某造的表册上签了字,造了1亩多。过了一段时间,黄某某将存折给他,四人到某某县城,他和董恩恩取了19000余元,黄某某和金某某每人3500元,他和董某某每人5500元。2010年3月的一天,王某拿他的身份证说林业局要给些钱,过了一段时间,林业局的给他名下一个243000余元的存折。王某要40000元的些跑路钱,后董某某将40000元给了王某,董某某给他打了领条,该款用虚假支出票据把账冲平了。(6)祁某证言,他名下的0.63亩补偿金额10602.9元和1.009亩补偿金额16981.47元是不真实的,是他和黄某某商量后虚造在他名下的。这27584.37元黄某某取出后,给他5000元,并让他给乡上的李某某、年某某、田某某、国土所的白某某、张某某、张某某、黄某某,村上的任侠和他本人每人500元,当时在国土所他给白某某、张某某、张某某、黄某某、任某和他每人分了500元。因为当时乡上的人不在场,在回家路上任侠说给乡上的人再不要给了,这2000元留在村上用。这样在他名下套取的27584.37元,黄某某拿去的22500余元。(7)、陈某某证言,2009年,黄某某和他商量给在他名下虚造些树木补偿款和征地补偿款。他便在虚造的表册上签字,具体的面积黄某某说到单位后再填写。从黄某某给他的两个存折上看,一个存折上一笔金额为11881.98元,另一笔26120.16元,加起来38002.14元,是黄某某在他名下虚造的,这笔钱黄某某取走了。另一个存折上5640元是黄某某给他虚造的树木补偿款,该款他用于家庭支出了。(8)、王某某证言,他和张某某、颉某某、黄某某商量后在其名下给村上虚造了些耕地。具体造了多少他不知道,黄某某给他10000元。(9)、张某某证言,2009年征地快结束时,王某某说黄某某要给他、王某某、颉某某三人弄点钱。后来王某某说黄某某拿了1000元,9000元他和王某某、颉某某三人平分。(10)、颉某某证言,2009年,他和王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商量给村上虚造些征地。后王某某说补偿款是10000多元,他和王某某、颉某某各分了3000元。(11)、王某某证言,在王某某名下虚造了3.98亩的耕地,补偿款66938.4元,金某某让他取了30000元,他把30000元和存折交给了金某某。2010年1月的一天,金某某将王某某的这个存折给了他,存折上有13400元。(12)、李某某证言,2009年前半年,兰渝铁路在某某村征地时,某某村某某社的陈某因在新疆定居多年委托其征地。他给金某某和黄某某说把陈某的地量的好一些,趁机再虚造一点征地面积。黄某某同意并说虚造的补偿款一人一半,他就答应了。后半年的一天,黄某某给他一个有37000元的存折。他取款后给黄某某17000元,其余20000元用了两年后还给陈某了。(13)、杨海平证言,某某镇某某村、某某村集体征用林地是他牵头丈量面积、造花名册、发放存折。征用林地确认表上,林地主管部门签字的是赵某某、使用林地单位签字的是王某,林地经营单位应该是村上的人签字,但由他代签了。这两个村集体征用林地补偿费发放的手续是兰渝铁路项目部的王某提供的,补偿款打到村主任名下的存折上了。(14)、王永成证言,2011年前半年的一天,王某叫上他到董某某家要钱。过了一两天,王某叫他到某某县城,杨某某给王某40000元,董某某和杨某某往外走时,王某给他10000元。(15)、张某某证言,林业局给村上的194126.4元是王某跑的项目,他和常某某、魏某某商量给王某10000元。魏某某把钱取出来,给王某33000元,包括项目部垫付的22925元征地款。给王某钱时他们三人都在场,王某还给他们一张给农户垫付征地款的花名册。林业局给的194126.4元造林款,该款中实际各项支出了130000元,60000元用于私分和行贿,后用虚假的票据冲账了。(16)、张某某证言,其任某某国土所的出纳,2009年至今黄某某给他没给过钱让其管理。5、表册证实,(1)、在常某某名下造征地1.51亩,补偿款25413.3元。(2)、在王某某名下征地0.429亩、0.435亩,补偿款14541.12元。(3)、铁路征用祁某川旱地13.28亩,单价16830元。(4)、在杨某某名下造征地1.154亩,补偿款19421.82元。(5)、在祁某名下造征地0.63亩、1.009亩,补偿款27584.37元。(6)、在陈某某名下造征地1.552亩、0.706亩,补偿款38002.14元;林地补偿款5460元。(7)、在王某某名下造征地0.646亩,补偿款10872.18元。(8)、在王某某名下造征地3.98亩,补偿款66983.4元。(9)、在李某某名下造征地2.201亩,补偿款37042.83元。(10)、在某某镇某某口村名下造林地补偿款243135.36元;在某某村名下造林地补偿款194126.4元。(11)、祁某提供的表册,实际证用祁某川旱地10.582亩。6、存折明细证实,(1)常某某、祁某、陈某某、王祁某、魏某某、杨某某、祁某等人名下存款、取款的事实。7、收条、领条、支出票据等证实,(1)、给王某4万元后,董某某写给杨某某的4万元领条,后以虚假票据平账。(2)、项目部实际垫付了四农户征地款22925元。(3)、从林地补偿款中平账6万元的虚假票据金额78450元。(4)、黄某某提供的油票及各类票据金额54071.45元。8、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在侦查阶段,被告人黄某某退回赃款187366.5元、王某退回77500元、常某某退回16363元、魏某某退回16350元。9、办案说明证实,侦查机关在调查排摸兰渝铁路项目征地补偿情况时,常某某、魏某某能在一般调查排摸阶段向侦查部门如实供述其涉嫌的全部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常某某向侦查机关检举揭发他人涉嫌犯罪的线索,经调查核实,对相关人员已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有立功表现。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王某、常某某、魏某某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登记、造册、上报补偿款管理、发放等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土地补偿项目,骗取国家资金,被告人黄某某共同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常某某、魏某某共同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报、侵吞土地补偿项目款,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林地补偿款的故意,且实际从村上分得该补偿款,故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其辩护人辩解该行为系受贿罪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在祁某、祁某、王祁某名下骗取征地补偿款均有证人证言证实,故辩护人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常某某、魏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犯罪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常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黄某某刑期自2015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被告人王某刑期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14日止。)被告人魏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缴纳。被告人常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段有安审 判 员  康继芳人民陪审员  邓世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苏彦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