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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迅邦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河北迅邦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56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购物中心二期13层。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志平,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永如,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迅邦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南路63号睿和中心。法定代表人张革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迅邦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7月21日立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韩秋萍审判员  李晓东审判员  陈萌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栾翠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