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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5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周秀英、宋金蓉等与杨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秀英,宋金蓉,吴玉涛,杨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25民初936号原告周秀英,女,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原告宋金蓉,女,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原告吴玉涛,女,199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被告杨刚,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玲,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在本院审理原告周秀英、宋金蓉、吴玉涛与被告杨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秀英、宋金蓉、吴玉涛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刚银行存款人民币166993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于该数额的拖拉机、旋耕机、收割机,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秀英、宋金蓉、吴玉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刚银行存款人民币166993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于该数额的拖拉机一台、旋耕机一台、收割机一台(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敦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