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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民初24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蒋利荣与叶俊伟、徐星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利荣,叶俊伟,徐星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3民初2470号原告:蒋利荣,男,198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大伟,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俊伟,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被告:徐星云,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原告蒋利荣为与被告叶俊伟、徐星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叶俊伟归还借款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6960元(利息从2014年7月19日起按月利2%计算至2016年6月15日,此后仍按月利2%计算至归还之日止);承担原告实现债权费用2500元;第二被告对上述第一被告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利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大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俊伟、徐星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9日,被告叶俊伟向原告蒋利荣借款人民币15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2014年10月20日止,月利率按3%计算。被告徐星云自愿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保证期限二年。双方同时约定,若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的,还应支付债权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借款到期后,被告叶俊伟未归还借款及利息,被告徐星云未承担担保义务。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费25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俊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蒋利荣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7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叶俊伟于本判决生效后��日内支付原告蒋利荣实现债权费用2500元。三、被告徐星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叶俊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叶俊伟、徐星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惠仙人民陪审员  张瑞启人民陪审员  刘权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庄如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