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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保6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于林祥与邢台丰凯驰货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林祥,邢台丰凯驰货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保671号申请人:于林祥,男,194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地址:山东省茌平县。被申请人:邢台丰凯驰货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申请人于林祥诉被申请人邢台丰凯驰货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林祥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邢台丰凯驰货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EXXX**-冀EXX**挂号重型货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以担保金4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邢台丰凯驰货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冀EXXX**-冀EXX**挂号重型货车一辆,期限为2016年10月24日至2018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可向本院交纳保证金20000元,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于林祥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