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执恢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张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群,张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2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张群,女,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张鹏,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张群与被执行人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71350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713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劲松审判员 徐 勇审判员 李志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同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