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1民终7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崇奎与宋廷贵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崇奎,宋廷贵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民终7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崇奎,男,1976年4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模国,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琪,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廷贵,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上诉人张崇奎因与被上诉人宋廷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6)川1112民初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6)川1112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崇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航审判员 张开运审判员 王亚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