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02执恢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立祥、孙灵芝与被执行人徐淑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立祥,孙灵芝,徐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02执恢139号申请执行人:姜立祥。申请执行人:孙灵芝,1954年11月16日。被执行人:徐淑华,羁押前住吉林市昌邑区双吉48栋1单元1楼中门,现正在服刑。申请执行人姜立祥、孙灵芝与被执行人徐淑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吉中刑附民执字第4号执行裁定和(2013)吉中刑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徐淑华已被判处无期徒刑,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体若多病,生活条件十分困难,故本院给予司法救助款人民币19,0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吉中刑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内容执行完毕,终结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泉审 判 员 马利军代理审判员 孙大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赵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