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民初46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4658号原告:董某某,女,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陈某某,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玲玲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宇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