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47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金士亮与王洪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士亮,王洪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4736号原告:金士亮,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王洪根,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亮与被告王洪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士亮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楼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