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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14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林永析与解本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永析,解本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4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永析,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解本福,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林永析与被执行人解本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39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房产、车辆登记手续,经查询银行、工商、社保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祝洪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