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02民初5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张磊与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02民初5160号原告:张磊,男,1981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成(系原告之父),男,1951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南通市孩儿巷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建荣,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斌,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磊与被告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成、被告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合计6625.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出生时因被告的医疗过错造成原告颅内缺氧出血,继发脑积水,××,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作出(2011)崇民初字第0882号民事判决书,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作出(2012)通中民终字第047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由被告承担全部医疗过错责任,并承担原告后续治疗等相关费用,原告于2015年12月6日至19日在上海华山医院、上海五官科医院复查产生相关费用。据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复查的相关费用。被告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承认原告张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去上海治疗产生相关费用的事实,但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对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2年作出的479号判决是不服的,不服的原因主要是在人民医院承担全部过错以及对30年前的医疗事件适用12年的判决标准,目前该判决是生效判决,具体如何采信由人民法院依法确定;2、对于原告方起诉的在上海华山医院以及有关医院治疗的过程没有异议,但原告完全可以在南通本地医院进行治疗,到上海去治疗属于扩大的损失,具体赔偿费用由法院判决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承认原告张磊在本案中主张的相关事实,故对原告张磊主张的前往上海相关医院治疗产生相应损失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本案的责任问题,本院作出的(2011)崇民初字第088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在原告母亲分娩过程中存在相应过错,对于原告损害后果的发生,被告应负完全责任,后双方均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通中民终字第047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生效判决,本案中被告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应对原告因案涉损害所产生的相关后续治疗费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合理损失,结合本案证据及诉辩意见,核定原告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发票,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损失2479.80元,本院予以支持;2.交通费,考虑原告到上海治疗的事实,结合原告提供的交通费发票,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损失306元,尚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3.住宿费,原告因病情需要前往上海治疗,产生相应住宿费损失实属必然,根据原告治疗的病史资料,结合原告提供的住宿费发票,本院酌情支持原告住宿费2200元;4.伙食补助费,根据原告的实际情况,其前往上海治疗且需他人陪同也属合理,结合原告提供的病史资料等,本院支持原告伙食补助费人数2人,天数8天,标准按照18元/天计算,本院认定原告的伙食补助费为288元(2×8天×18元/天)。原告上述1-4项损失合计5273.80元(2479.80+306+2200+288),由被告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予以赔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张磊人民币5273.80元。二、驳回原告张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代理审判员 郁华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童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