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2701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刘亚东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2701刑初70号公诉机关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亚东,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2016年5月1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加格达奇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以大加检诉刑诉(201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亚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宝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亚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刘亚东醉酒后驾驶黑PXXX**号灰色面包车在加格达奇区朝阳路行至步行街路口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拦截,经鉴定:刘亚东血液乙醇含量为133.71mg/100ml。经侦查,被告人刘亚东于2016年5月18日被公安人员传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亚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当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刘亚东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刘亚东醉酒后驾驶黑PXXX**号灰色面包车在加格达奇区朝阳路行至步行街路口时,被加格达奇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拦截,经齐齐哈尔市安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检验鉴定,被告人刘亚东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71mg/100ml。经侦查,被告人刘亚东于2016年5月18日被公安人员传唤。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质证查实,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检测酒精浓度单等;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亚东的供述和辩解;齐齐哈尔市安通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检验报告书。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亚东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亚东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亚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延成审 判 员 刘 荃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邵 江本判决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