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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8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郭强强诉被告任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强强,任景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8民初629号原告:郭强强,男。被告:任景龙,男。原告郭强强诉被告任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郭强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郭强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强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东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