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44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娜诉被告青岛东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娜,青岛欣东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4469号原告:李娜委托代理人:张雷,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夫。被告:青岛欣东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在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娜诉被告青岛欣东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娜撤回对被告青岛欣东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四日书记员 贾廷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