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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2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嵊州市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嵊州市宏盈轴承有限公司、浙江联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嵊州市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XX轴承有限公司,浙江XX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新昌县XX轴承厂,张XX,胡XX,金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2216号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嵊州大道242-244号。法定代表人:孙伟勇,董事长。被执行人:嵊州市XX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茶坊村。法定代表人:张XX。被执行人:浙江XX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罗柱岙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金XX。被执行人:新昌县XX轴承厂,住所地:新昌县大市聚镇山南村升宅自然村。法定代表人:张XX。被执行人:张XX,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胡XX,女,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金XX,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王XX,女,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同上。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州市XX轴承有限公司、这里XX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新昌县XX轴承厂、张XX、胡XX、金XX、王XX借款纠纷一案,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浙0683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嵊州市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244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后由执行员刘斌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嵊州市XX轴承有限公司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已在本院处置中,待处置完毕后依法清偿;被执行人浙江XX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已在银行抵押,无多余执行款可供分配;被执行人新昌县XX轴承厂、张XX、胡XX、金XX、王XX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车辆、无房产、土地使用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现阶段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财 江审判员 何 红 兵审判员 裘 海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斌(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