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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1行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徐宝国诉被告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南区管委会行政不作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宝国,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南区管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621行初31号原告徐宝国,男,农民,住抚松县。被告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南区管委会,地址: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委会池南区。法定代表人曹树清,系区长。委托代理人马光泉,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宝国诉被告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南区管委会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宝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退回原告25.00元,原告自负25.00元。审 判 长  韩 锋审 判 员  杜景丽人民陪审员  王玉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