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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恢5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西安津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陕西舒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津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陕西舒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恢51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津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舒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西安津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舒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2014)雁民初字第0250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舒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因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西安津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结清全部案款,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决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恢512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