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11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孟祥哲与王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小玲,孟祥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11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玲,女,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祁向洲,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祥哲,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红伟,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玉涛,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小玲因与被上诉人孟祥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小玲于2016年10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小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小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上诉人王小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振勇审判员 周 勇审判员 刘 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家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