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31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1执347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66年9月11日生,汉族,职工,住陕西省子洲县裴家湾镇裴家湾村。被执行人封某某,男,1968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老君殿镇红柳湾村081号。本院在执行高某某与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31民初38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封某某于2016年6月20日前偿还申请人高某某借款2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其无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只有位于老君殿镇红柳湾村二道街081号房产一幢(产权号:000021**)本院在其它案件中已予以查封,现不宜及时处置。其名下车辆现已查封。并将被执行人封某某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征得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31民初3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何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刘向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孝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