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1财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牛英环与马学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牛英环,马学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财保79号申请人:牛英环,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被申请人:马学辉,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申请人牛英环与被申请人马学辉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牛英环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4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马学辉驾驶的福田牌大型轮式拖拉机予以扣押,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被申请人马学辉驾驶的福田牌大型轮式拖拉机,期限为2016年11月23日。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牛英环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书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树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