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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特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刘亚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刘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6民特32号申请人刘某。法定代理人刘合福。被申请人刘亚,女,汉族,1984年9月3日出生。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刘亚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某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母子关系,被申请人于2009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其父亲刘元朗于2009年死亡。因此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亚失踪。经审查,申请人刘某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刘亚失踪。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的诉讼请求有提供证据证明的义务,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被申请人刘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刘亚失踪。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申请人刘某对被申请人刘亚的宣告失踪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陈兴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