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21民初15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余文化与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文化,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21民初1592号原告:余文化。委托代理人陈蛟,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平。原告余文化与被告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余文化于2016年10月24日以被告魏平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文化以被告魏平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魏平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文化撤回对被告魏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余文化负担。审判员 滕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