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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5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巴尔虎旗支行与李和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巴尔虎旗支行,李和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5民初136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巴尔虎旗支行,住所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法定代表人:贾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明,该行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利,该行客户经理。被告:李和新,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巴尔虎旗支行与被告李和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巴尔虎旗支行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巴尔虎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2元,减半收取571元,由被告李和新负担。审判员  陈晓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宝音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