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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3财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王顺光与张雁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顺光,张雁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财保156号申请人:王顺光,男,1968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被申请人:张雁江,男,1988年2月20日生,汉族,住临漳县。申请人王顺光因与被申请人张雁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张雁江驾驶的冀D×××××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一辆价值中的3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顺光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张雁江驾驶的冀D×××××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一辆(保全价值3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献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