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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35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孙玉玲与冯 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玲,冯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3546号原告:孙玉玲,女,1959年7月19日出生,住安徽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冯超,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玲诉被告冯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玉玲于2016年10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原告孙玉玲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玉玲负担。审 判 长  丰灵芝审 判 员  李献忠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