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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6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罗红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罗红梅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631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81号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X120614412。主要负责人:夏年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月兰、陈红军,福建东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红梅,女,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中信厦门分行)与被告罗红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厦门市分行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厦门分行以相关事实有待进一步核实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撤回对被告罗红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负担。审 判 长  白良德人民陪审员  邓艳妹人民陪审员  叶爱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叶鹭燕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