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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执字第3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刘明杰、杨洪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杰,杨洪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3370号申请执行人:刘明杰,男,1975年9月12日生,汉族,寿光市。被执行人:杨洪杰,男,1972年5月19日生,汉族,寿光市。申请执行人刘明杰申请执行杨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寿田民初字第363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明杰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6580.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杨洪杰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明杰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杨洪杰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寿光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寿田民初字第36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峰山执行员  赵光华执行员  刘文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嘉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