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执字第3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刘明杰、杨洪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杰,杨洪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3370号申请执行人:刘明杰,男,1975年9月12日生,汉族,寿光市。被执行人:杨洪杰,男,1972年5月19日生,汉族,寿光市。申请执行人刘明杰申请执行杨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寿田民初字第363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明杰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6580.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杨洪杰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明杰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杨洪杰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寿光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寿田民初字第36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峰山执行员 赵光华执行员 刘文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嘉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