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执1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灵宝市金鹏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灵宝市城关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灵宝市金鹏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市城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1318号申请执行人灵宝市金鹏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车站路。法定代表人李西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天民,河南民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灵宝市城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灵宝市五龙路虢园商务大厦。法定代表人张博博,系该镇镇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灵宝市金鹏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灵宝市城关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豫1282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人借款50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9245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经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赵学仁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国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