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02执10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宁夏宝庆实业有限公司诉施建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宝庆实业有限公司,施建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02执10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夏宝庆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桂凌,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施建全,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吴利民初字第359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施建全向申请执行人宁夏宝庆实业有限公司偿还货款70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9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夏宝庆实业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施建全已向其私下偿还48000元,下剩款项双方自行协商,无需法院继续执行为由,现申请执行人宁夏宝庆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利民初字第35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学升审判员 毛继保审判员 王晓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林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