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521执恢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广西山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李国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山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21执恢8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广西山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法定代表人:刘兰。委托代理人:梁祖勇,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国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山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国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7097.81元给申请人,并查封被执行人李国英按揭贷款购买的位于合浦县廉州镇广东南路十二巷28明珠雅苑五幢701号房屋[房产证号:合房权证合浦字第××号,面积141.60平方米],该房屋暂不宜处理,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远飞审判员  王礼兴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于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