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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5执2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衡阳市某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衡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阳市某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衡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5执245-2号申请执行人衡阳市某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衡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市某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衡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玉林审判员  肖云伟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