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5357-1号
原告:蔡斯尔,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被告:林明泉,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告:陈巧冰,女,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原告蔡斯尔与被告林明泉、陈巧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蔡思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思尔负担。
审 判 长 黄东来
代理
审判员 舒 旋
代理
审判员 吴水泉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关 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