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02民初30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王风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王风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02民初304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住所地:许昌市建设路1488号。代表人:李杰,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寅,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风州,男,汉族,1963年8月20日出生,住址地:河南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被告王风州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142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张荣胜人民陪审员 彭拥军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培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