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1执1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东润矿业有限公司、王祖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东润矿业有限公司,王祖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91执127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万达广场二期第6幢2层8号房。法定代表人:魏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东润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走马岭桥头街99号。法定代表人:戴景怡,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祖林,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东润矿业有限公司、王祖林银行存款人民币8,223,72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潇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