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执2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永嘉县人民法院、XXX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嘉县人民法院,XXX,永嘉县人民法院,X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2134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永嘉县南城街道广场路90号。法定代表人胡丕敢。被执行人XXX,女,195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温州市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温刑终字第162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XXX抽逃出资罪一案。2016年10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XXX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永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财产可供执行。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还款义务,2016年10月2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6年10月24日,被执行人尚有罚金200000元及执行费2900元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21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升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