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执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晖与曹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晖,曹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2执1061号申请执行人黄晖(曾用名黄辉)。被执行人曹晖。黄晖与曹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通高民初字第019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曹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晖借款200000元及利息4000元以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9月27日起按24%年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2538元。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曹晖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曹晖名下的房产以及其与其配偶名下的车辆。被执行人曹晖名下位于师范桥新村54幢406室的房产,本院已裁定查封该房产的产权(查封的期限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19年6月13日止),此外查封被执行人曹晖及其配偶所有的苏F×××××以及苏F×××××汽车两辆(查封的期限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一个月前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扣押、冻结。未申请的,致使本院未能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届时产生查封、扣押、冻结效力消灭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并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期间停止对该车辆的年检,但该车辆未能被实际控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曹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告知书,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权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曹晖名下虽有房产但有它案查封在先,且有其他法院的查封。两被执行人名下虽有车辆,但未能实际控制。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通高民初字第019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袁东华审 判 员 张仲实代理审判员 季剑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严小飞 搜索“”